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實施要點》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我局編制了《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實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環保部門應按照本實施要點主動公開自2014年1月1日起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
       2014年1月1日后向環保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竣工環保驗收審批申請的,建設單位應在報批前向全社會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竣工環保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全文,公開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按規定公開全文的,環保部門將不予受理審批申請。
       二、各區縣環保局以及依法規接受市區兩級環保部門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委托事項的政府部門或派出機構,應按照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和本實施要點的要求,組織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工作。
       特此通知,望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實施要點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
       實施要點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13〕103號),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現結合本市管理實際,針對各環保審批部門在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竣工環保驗收審批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制定本實施要點。
       一、信息主動公開主體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以及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為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包括上海市環保局、各區縣環保局以及經法律授權或接受委托進行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的政府部門或派出機構。
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按照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以及本實施要點的規定,認真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二、主動公開方式及期限
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應通過本單位政府網站或區縣政府公開主動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的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主動公開內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信息主動公開內容:
       1.受理信息公開
       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應向社會公開受理情況,征求公眾意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受理日期、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內容外)、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受理信息應在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對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受理信息公示時間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于編制環境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受理信息公示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2.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
       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作出審批意見前,應向社會公開擬作出的審批意見,公示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具體內容如下:
       (1)對于擬準于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公開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公眾參與情況、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聽證權利告知、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2)對于擬不予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公開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項目概況、公眾參與情況、擬不予批準的原因、聽證權利告知、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3.作出審批決定公開
       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在對建設項目作出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批決定后,應公開如下內容:文件名稱、文號、時間及全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信息的主動公開內容
       1.受理情況公開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在申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環保驗收時,環保審批部門應向社會公開受理情況,征求公眾意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驗收監測(調查)單位、受理日期、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全本(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內容外)、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受理信息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2.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
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作出驗收意見前,應向社會公開擬作出的驗收意見,公示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具體內容如下:
       (1)對于擬驗收合格的項目,公開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驗收監測(調查)單位、項目概況、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公眾參與情況、聽證權利告知、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2)對于擬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公開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驗收監測(調查)單位、項目概況、公眾參與情況、擬驗收不合格的原因、聽證權利告知、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3.作出審批決定公開
       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部門在對建設項目作出驗收合格或驗收不合格的審批決定時,應公開如下內容:文件名稱、文號、時間及全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四、依申請公開的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執行。
       五、2014年1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申請、竣工環保驗收審批申請事項,環保審批部門應在審批前,對擬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意見、以及審批意見進行信息公開,具體要求按照本實施要點執行。
       上海市環境局
       2013年12月31日